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关于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7]187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通知》(发改厅[2007]188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稳定农副产品市场价格重要批示精神,现将进一步稳定农副产品价格,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出台政策性调价项目。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出台的规定,除国家统一安排的项目外,我市年内原则上不出台除促进节能环保外新的政策性调价项目。凡市政府授权区县管理的价格,必须遵照执行。同时要严格控制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价格和收费项目出台,努力维护我市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二、进一步强化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要在严格执行粮食、食用油、猪牛羊肉、禽蛋、牛奶等主要副食品监测和成本调查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监测和调查的品种范围,增加报告频次,提高工作质量。要及时启动应急监测制度,实行重点商品的定点、定时、定人监测,深入市场,深入实际,确保第一时间报告重要农副产品价格变化情况。要加强与周边地区价格部门信息交流、沟通,力求科学、准确、及时地分析我市生产、销售等各环节价格走势,预测趋势,为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提供依据。对市场出现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物价局报告,提出政策建议,发挥好政府决策参谋助手作用。对有漏报、瞒报的地区,一经发现将对有关部门的领导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开展涉及生猪等农副产品的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着手对生猪等副食品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的各项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对非法设立的项目坚决取消,对过高的收费标准坚决降低,并将清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区县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监督相关部门收费公示和政策落实情况。
四、加大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工作力度。为有效防范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的发生,各级价格部门要综合运用调查、提醒、告诫、警示等方式,敦促和鼓励企业诚信经营、严格价格自律。要组织开展食品价格、涉及生猪等农副产品收费的专项检查,从严查处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等乱收费行为。严厉打击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密切关注以协调价格、价格联盟等形式串通定价、联合提价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要确保“12358”价格举报专线24小时畅通,安排工作人员值守,保证价格举报网络运行,耐心解答群众咨询,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对于难以立即解决的问题,要讲明原因,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五、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会同市有关部门抓紧开展我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为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六、做好正确舆论引导工作。要准确把握新闻宣传工作的力度和时机,各级物价部门的对外宣传工作,要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政策要求,按照有利于稳定市场、稳定群众情绪的原则进行。市物价局要严格按照统一对外的原则,由负责宣传工作的处室配合新闻媒体做好宣传,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正确全面分析价格波动的原因。区县物价局对外宣传工作也照此办理,审慎把握,杜绝出现偏差和舆论误导。
二OO七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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