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利用档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津价费〔2006〕302号

 

市档案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天津市利用档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津档函[200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为充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同时又有利于档案原件的安全保护和管理,同意对我市利用档案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规范调整,新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在提供档案服务时可以按照本文件规定相应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市物价局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收费单位收费时要按照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执行,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利用档案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各收费单位到相关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五、上述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1997]288号)、《关于同意收取利用档案咨询服务费的复函》(津价费[1997]301号)和《关于利用档案进行商务活动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2]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利用档案收费项目及标准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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