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津价检〔2006〕234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整顿和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422号)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提供有偿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血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05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
  检查时间:重点检查从2006年8月20日开始至10月31日基本结束。在检查中期将适时组织召开重点检查汇报推动会,了解和掌握各区、县检查进度、检查情况,交流检查经验。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二)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或者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规定要求执行,有无超过最高加价率的;
  (四)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五)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自立项目、提高标准多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变相多收费的;医疗机构销售招标采购药品是否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有无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六)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七)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八)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
  (九)血液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用血价格,以及采取分解计费单位、强制检测检验等方式多收费的。
  检查的工作重点: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
  三、检查的组织领导和分工
  此次重点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领导,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组织实施。各区、县物价局按照分工对辖区内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市物价局组成督查组,督促指导区县的检查工作,并对有关区、县的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检查的要求
  (一)各区、县物价局要高度重视此次重点检查工作,主动向区、县主管领导汇报,取得领导重视和支持。要认真抓好组织和实施工作,合理安排检查力量,根据医药行业价格违法行为的新特点,不断创新检查的方式方法,提高检查水平和检查效率。
  (二)各区、县物价局要通过此次重点检查,在建立医疗机构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要充分依靠各方力量,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社会监督作用,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不断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对查出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乱收费典型案件,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或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提高检查的威慑力,扩大社会影响。
  (三)各区、县物价局要结合此次重点检查,将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建案入档,逐步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价格诚信档案。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帮助医疗机构完善价格管理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要将检查工作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为今后制定和完善价格政策提供依据。
  (四)全体参加重点检查的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市委、市政府及我局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按执法程序和相关规定办案。
  (五)各区、县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表现形式,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管理中建立监督机制等对策措施。总结报告要有全面检查情况和典型案例,并有深层次的分析和对策意见。检查报告于11月2日前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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