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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工作的意见
津价综〔2006〕216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发[2006]11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意义
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十一五”规划的重大举措,是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步骤。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提升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对外开放水平,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进而为全国经济发展贡献更大力量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化理解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的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把中央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实践中,切实为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贡献力量。
二、深入研究解决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中的价格问题
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价格工作要切实把握好几个重点: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支持滨海新区电力、供水、供热、燃气、交通等项目建设,实施有利于招商引资的价格政策,促进港口、公路、机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投资多元化、运行市场化的发展要求,探索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价格形成机制。对于政策允许,并具备条件、具有滨海新区区域特点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服务体系,采取适当方式将价格管理权下放到相关行政区。对国家管理的铁路、航空运输价格及港口作业收费以外的物流业服务价格,全部实行市场调节。要完善资源性价格和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和环保事业发展。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处理好自来水、地表水、地下水与再生水比价关系,支持节水型滨海新区建设。完善垃圾处理价格政策,对滨海新区垃圾电厂实行支持性电价措施。要按照价格管理职权,对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利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的企业以及名牌产品实施优惠价格政策,涉及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要积极协调争取价格政策支持。不得超越价格管理职权干涉企业自主经营。
三、努力创造适应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良好环境
要以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市场秩序,落实价格政策措施为基本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价格调控政策措施,密切关注市场运行情况和价格动态,准确把握价格形势,及时做出分析、预测、预警,提出调控建议,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努力创造和维护宽松和谐的市场环境。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价格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不断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效能。
要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管理行为,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确保价格决策和价格政策公开、公平、公正。涉及企业利益的价格改革项目,要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力度,规范收费行为,对新增行政性收费和涉及审批的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调整收费标准,实行听证。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收费许可证和“一卡制”收费等项制度。依法对企业开展价格监督检查,认真执行“三步式”检查方式。
四、积极主动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优质服务
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要根据当前价格领域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紧密结合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问题。要加强价格政策的协调,强化地区和部门间的协作。对涉及滨海新区的价格政策,属于本市管理权限范围的要及时研究解决,属于国家管理权限的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对涉及省际间的价格政策衔接,要主动与环渤海地区及其他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督促落实。对滨海新区内部的价格调控和监管,市及有关行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作联系,协调一致,保证工作的连续统一。要充分发挥市场监测和成本调查资料数据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价格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拓展服务平台,扩大服务领域,促进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落实办事责任,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要广泛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进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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