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6〕193号

 

天津市仲裁办公室:
  你办《关于请予核准无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仲裁费收取标准等问题的请示》(津仲办[2006]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规定,为了规范仲裁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核定无争议金额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每件为800元。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核定仲裁案件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核定无争议金额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每件为1000元。
  三、收费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上述规定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时要按照天津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执行,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你单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2、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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