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津价费〔2006〕182号

 

天津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予核定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行价格的函》(津国税征[2006]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核定机动车销售发票工本费每份0.75元。
  接此文件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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