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津价费〔2006〕182号
天津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请予核定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行价格的函》(津国税征[2006]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核定机动车销售发票工本费每份0.75元。 接此文件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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