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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3-2004年度收费审验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48号)和市人民政府《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第3号令)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于2005年5月23日至6月20日,开展全市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以下简称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工作
(一)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津价费字[1995]第170号)、《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财发 [2002]第15号)、《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津财综[2005]9号)和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5]45号)规定,开展年审工作。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年审。年审的主要内容为各持证单位2003年和2004年度收费管理和使用收费票证等情况,重点审验内容如下:
1、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变更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范围、改变征收政策、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
2、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领取、更换、变更、注销《收费许可证》;
3、有无涂改、转让《收费许可证》的行为;
4、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公告作废并补领新证;
5、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应收未收、应纳未纳、应缴未缴、违规使用;
6、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是否按规定管理与使用,有无转借、代开等违规行为;
7、收费人员是否按规定领取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
(三)年审采取自查和抽查的方式。收费单位应对本单位2003年度和2004年度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年审报表。参加年审时应携带《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员证》、《票证登记簿》、收费依据文件复印件、2003年、2004年度收费票据及年审报表。其中:收费单位填写《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报表》(表一)、《天津市经营收费年审报表》(表二)和《收费员情况年审报表》(表三),报表一式四份,交年审办公室两份,主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各业务主管部门汇总表一、表二时一式三份,交市年审办公室两份,留存一份。区、县年审办公室汇总《天津市收费员情况年报表》(表三)、《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四)、《天津市经营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五)时一式三份,交市年审办公室两份,留存一份。
(四)年审工作当中,财政、物价部门对2003年、2004年国家和我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及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反映收费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具体名单另行公布。
(五)各级年审办公室应将收费单位年审结果填写在《收费许可证》“年审记录”栏中。凡年审合格的单位,各级年审办公室要在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财政部门核发的《票证登记簿》上分别加盖年审合格章。凡发现有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乱收费行为的,可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予以查处。
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
(一)换证条件。凡2003年度、2004年度行政事业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年审合格的收费单位及2005年以来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没有违反国家及本市收费管理规定的,予以办理换发手续。未按规定接受年审和在年审中出现价格违纪行为的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履行换证手续。
(二)工作分工。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津单位及外埠驻津单位;市有关委、办、局及其所属单位;机构改革后实行垂直领导的单位由市物价局负责换证工作。各区、县所属单位由区、县物价局负责换证工作。
(三)换发《收费许可证》程序。
1、换证单位到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按要求提供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2、换证单位(包括换领副本的单位)均须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换领副本的单位应在“申请单位意见”栏注明“申领许可证副本”字样。
3、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其下属单位为非基本领证单位。为便开开展工作,对其各收费点收费项目相同的,发放收费许可证可以实行一正多副;对各收费点收费项目不同的,仍实行一正一副。
4、收费单位填写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表交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5、换发收费许可证时,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财综[2005]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05]9号)确认的收费项目。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据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5]45号)确认的收费项目。
(四)新换发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塑料封皮为藏蓝色,内芯底色仍为“蓝”“红”两种。“蓝色”内芯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红色”内芯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自2005年7月1日起旧收费许可证一律作废,持新证收费。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换证工作结束后,对原发旧收费许可证清点核对统一销毁。
(五)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取工本费的通知》(津价费字[1996]190号)的规定,《收费许可证》工本费为50元。收费时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实施票款分离制度的通知》(津政发[2000]74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开展年审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向收费单位摊派、收取。
(六)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48号)的规定,《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区、县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准翻印。
三、年审和换证工作按照先年审后换证的程序同时进行,收费单位将填报的各种表报、资料和《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按上述年审和换证工作要求同时分别报相关物价、财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要充分认识此次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年审和换证工作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维护收费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要认真组织年审和换证工作,要选派责任心强、政策业务水平高的同志参加此项工作,负责年审和换证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法,严明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要加强与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对年审和换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认真研究解决。各收费单位要积极配合年审和换证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及各种表报、资料,做到按规定时间完成年审和换证工作。
(三)各有关委办局于2005年7月20日前将年审工作总结及《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报表》(表一)、《天津市经营收费年审报表》(表二)和《天津市收费员情况年审报表》(表三)的汇总表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一份;各区县于7月25日前,将年审工作总结、年审数据软盘《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汇总表》(表四)、《天津市经营收费年审汇总表》(表五)上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一份。换证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报市物价局。
附件:1、天津市2005年换发《收费许可证》情况统计表
2、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报表(表一)
3、年度天津市经营收费年审报表(表二)
4、天津市收费员情况年报表(表三)
5、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汇总表(表四)
6、年度天津市经营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五)
二OO五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收费 年审 换证 通知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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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
抄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价局成本队、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市价格认证中心、市财政局征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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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5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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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天津市2005年换发《收费许可证》情况统计报表
区县物价局(盖章):
序号 |
主管部门
名 称 |
收费单位
个 数 |
换? 证? 数 |
未 换 证 数 |
备注 |
原 证 数 |
换 证 数 |
合计 |
审验不合格的 |
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
丢失的 |
损坏的 |
其它 |
合计 |
行政事业性 |
经营服务性 |
合计 |
行政事业性 |
经营服务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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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每行登记一个行业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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