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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工商企业、个体卡(IC卡)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12号)要求,为规范收费管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降低工商企业、个体卡(IC卡)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企业、个体卡IC卡技术服务费(含IC卡工本费)标准由工商企业卡每卡200元、个体工商户卡每卡150元,一律降为每卡40元。收取技术服务费后,不再收取年检费、入网费和信息费等其它任何费用。因使用者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领IC卡的,亦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
二、工商企业、个体卡IC卡技术服务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在推广使用中要严格遵循用户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
三、上述规定自2005年1月20日起执行,请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工商企业、个体卡(IC卡)技术服务费标准的函》(津价费[2001]3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工商电子管理收费通知
(共印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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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抄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价局成本队、市物价局
价格监测中心、市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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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5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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