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非住房租赁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房管局、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12号)的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降低非住房租赁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住房租赁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管理。

  二、非住房租赁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单位自管产和涉外产房屋按租期租金2%、私产房屋按租期租金的5%统一降为按租期租金的1%计收,由租赁双方各负担50%。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请你局通知相关单位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房屋 租赁 收费 标准 通知

  (共印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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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

  抄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价局成本队、市物价局

  价格监测中心、市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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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5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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