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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动车辆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公安局:
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12号)要求,为规范收费管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机动车车辆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车辆通行证(班车证、临时通行证、三超证、正式证)收费标准分别由每证2元、5元、10元、6元、12元统一规范为每证为5元。
二、按照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03]70号)文件规定,居民户口簿工本费(家庭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和蓝印户口)收费标准仍为每本7元,机动车驾驶员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仍为每卡50元。
三、收费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
四、收费单位收费时,按规定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自觉接受物价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接此文件后,请你局通知有关单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25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公安收费标准通知
(共印3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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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价局成本队、市物价局
价格监测中心、市价格认证中心、市财政局征收分局、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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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5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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