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要求,以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费[2007]100号)的精神,自2007年5月1日起,对服务性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阐述如下:
一、经市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结合园区的实际,涉及到的有: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渣土排放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其他各类用水污水处理费;住房交易手续费;人才交流服务收费等及其二级项目,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未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44号令)有关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要开展跟踪调查和监测工作,有关规定另行发文。
三、收费单位收取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不得强行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从2007年5月1日起,服务性收费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5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津价费[2006]173号)同时废止。
根据《天津市2005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确定的54项服务性收费项目,其中6项改为市场调节,双方协商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的6个一级收费项目有:文化交流服务费;入户支管代养费;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费等;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材料费;出租租赁收费。二级收费项目有:房地产市场展位费;代办档案邮寄费;托管服务咨询费;税务咨询服务费;交易咨询服务费;价格咨询服务收费;实习费、进修费;境外、海外考试;行业合作考试收费;1项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利用档案收费;其余47项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各收费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近期,园区物价局依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收费审验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价费[2007]98号)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开展2006年度的《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届时,园区物价局将对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贯彻部署。
园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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