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体、个人会员,各有关单位: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学会会员后续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会员的专业素质和会计工作质量,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关于“会计培训工作应当加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会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培训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本着有利于会员,有利于企业,有利于学会发展的原则制定,在本学会会员范围内实施。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结合高新区实际,高新区财政局已经委托学会来承办全区持证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并对学会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学会确保提供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创新培训方式,丰富教学形式,力争把网络教育作为课堂教育的有力补充,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会员按规定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4小时,并做到学用结合,在实践中不断增长知识、提升能力。
第六条 学会保证每年至少组织五期(计六天左右)继续教育培训班,培训内容根据财政部、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教育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高新区会计人员需求确定,会员可自行选择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充分满足每年至少3天的后续教育培训课时要求。
第七条 学会定期为会员组织学术报告会,文娱活动,外出考察等,丰富会员的文化活动。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经过申请,成为学会正式会员后,可自愿缴纳培训基金,并享受以下权益。
1、会员持已缴纳培训基金的《会员证》可免费参加学会全年组织的全部培训班,不受次数限制。
2、会员可于学会组织的每期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报名时,持已缴基金的《会员证》免费领取《出席证》,参加培训,享受同每期缴纳培训费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同等的培训服务和领取同样的资料等。 3、优先参加市学会及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培训基金的缴纳
1、培训基金同会费一起于《会员证》年检时一次性缴纳,按每人每年度最少150元缴纳,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学会为会员开具天津市财政局监制的会费专用统一收款凭据。
2、培训基金作为会员全年培训的专项经费使用,不作为其他费用支出。
3、培训基金本着自愿的原则缴纳,会员也可只交会费,享受除免费参加后续教育培训之外的会员活动。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会秘书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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