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新《会计准则》培训的通知


园区广大会计人员: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已印发,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为使大家更好地学习、掌握这些准则,我们依据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定于7月14日,举办两期新准则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时间:当日8:30至16:00
  地点:海泰大厦三楼会议厅(梅苑路6号)
  请园区企业财会人员妥善安排好时间,提前到海泰大厦二楼许可大厅财政局窗口报名,此次学习前颁发园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卡并记入相应培训课时。
  联系电话:83715916、83715912

 

             园区财政局、园区会计学会
20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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