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会〔1996〕4号
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有组织、有目标、有步骤地提高会计工作水平,使会计工作更好地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服务,现将《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实施中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各区县财政局要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认真学习《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办法》,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的认识,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和考核标准,推动本部门、本地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的开展。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的领导,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作为财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的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作为一项长期性、战略性的工作来抓。
三、各单位通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一方面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提高会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的水平。
四、在组织考核验收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不吃请,不受礼,不讲排场,不搞形式,杜绝各种不正之风,树立秉公办事、为政清廉的新风尚。
五、为了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我们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办法》等汇编成"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手册",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在九月十五日之前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手册"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征订单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各部门、各地区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考核标准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实施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一:《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手册"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征订单(略)
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充分发挥会计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把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落到实处,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本市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我市有关规定,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确认。
以前年度考核确认为达标升级的单位,也要按照本办法重新考核确认。
第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各委、办、局、总公司负责组织推动所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各区、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所属部门、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的考核确认权限:
市属单位由各委、办、局、总公司组织考核确认;各区县所属单位由其主管局、公司组织考核,区县财政局复核确认。
市级总公司、集团公司由市财政局组织考核确认。
第三条 申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单位,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照标准自查。以《规范》和考核标准为依据,逐项逐条地认真进行自查。巩固成绩,找出差距和问题。
(二)针对自查中查出的差距和问题,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在整改中,不得对整改前制作的会计凭证和登记的帐簿进行涂改、重制、更换。
(三)各单位提出申报前,必须对照考核标准自检评分,进行模拟验收。
(四)各单位提出申报时,必须向考核确认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天津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申报表》一式两份。
2.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方案。
3.单位推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工作总结。
4.考核确认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确认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一)负责考核确认工作的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区县财政局应组成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应选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组成,其中具备会计师资格的应占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考核小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考核确认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区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时间作出安排。
(三)考核确认部门在考核工作中,应结合各单位申报时提供的资料,深入现场作实地考核。考核的方法可先作抽验,在抽验中发现自查结果与实际差距较大,或发现有涂改、重制、更换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等情况,应停止考核,责成申报单位重新组织整改后,另行申报。
(四)考核小组全部考核确认工作完成后,应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其主要内容为:
1.申报单位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中的主要做法、突出成绩和基本经验。
2.考核计分的详细资料。
3.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4.考核结论。
5.考核小组负责人和考核确认部门盖章。
第五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立足于会计基础工作,考核抽验应以考核之日前一至二个年度之内的资料为主要依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项目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组织和管理、会计电算化四部分,考核项目标准总分为100分。各企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必须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必须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必须依法建帐,进行会计核算。在此基础上,经考核,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组织和管理三部分不低于85分的,可以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同时会计电算化部分不低于8分的,可以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
第六条 凡严重违反财会法规,依法受到财政、税务、审计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或在财检工作中发现严重问题受到处罚的单位,当年不得申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考核。
第七条 对于会计工作混乱、基础工作薄弱,经考核,二年内仍不具备规范化条件,又不积极进行整改的单位,要在半年内由其主管部门监督整顿,并建议其主管部门撤换该单位财会负责人,解聘其会计专业职务。
第八条 凡新建单位,其会计工作应在单位成立一年后提出规范化的申请。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代理记帐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九条 凡被确认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单位,由确认单位颁发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证书。
对授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
第十条 凡未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单位,今后不得申请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不得作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不得参加全国、市级、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级会计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其会计人员不得参加相应的先进个人评选和高级会计师的评审。
第十一条 对已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单位,市财政局有抽查复核权力。各级考核确认部门也应对已达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收回其证书,取消其资格。
(一)严重违反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会计基础工作混乱。
(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凡在抽查、复查中被取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资格的单位,收回其证书,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各区县财政局可以根据市财政局的统一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和考核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规范》和考核标准中的各项内容,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涉及的或不适用的,考核确认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