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200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200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200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培训(脱产、半脱产)与考试相结合的方法。会计人员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其中接受脱产半脱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一)脱产、半脱产培训主要内容: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会计控制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3、企业会计制度;具体准则;
4、会计操作实务;
5、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7、财政部门公布新会计法规和会计人员因工作需要急需的会计知识。
8、其他相关知识(如:税收知识、金融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等)。
以上内容中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会计控制制度”为每个会计人员2002年或2003年必须学习的内容;其他内容会计人员可在规定学时内选修。
  (二)非脱产学习内容及学时确认
1、非脱产学习包括:参加本单位自行组织的法规制度、专业知识、专业技术、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和研讨以及各级培训工作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方式。
2、非脱产学习时间、内容等情况的记录由组织自学的部门或单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登记并盖章。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认完成2003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1、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者(含取得单科考试合格人员);
2、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者(含取得单科考试合格人员);
3、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或中级培训,并取得证书者;
4、、取得中专以上非脱产财经类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者;
5、参加网上培训,并测试合格的;
6、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且考试合格者;
7、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科研,并取得研究成果者;
8、参加局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境内境外研修班、培训班等脱产时间在5天以上的(凭培训结业证及培训单位培训计划)。
  四、培训的管理与实施
1、培训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领导。天津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负责制作会计人员网上培训课件,统计网上测试结果及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考务工作。天津市会计学会、天津市财经学校、各区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分校、局级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人员培训工作。
2、局级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培训,须将培训范围、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师资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培训结束后,主管部门携带培训人员名册及培训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统一到市财政局办理确认手续。
  五、收费及课时确认
各培训单位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收费代替培训。
  六、 培训及考核
1、会计人员参加脱产培训在全市范围内有效,会计人员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自行选择参加各培训单位组织的培训,各区县不得强行要求会计人员参加某一培训单位某一专项的培训。
2、会计人员参加脱产培训后,由市财政局或区县财政局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记录并加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专用章;非脱产培训的记录由会计人员所在工作部门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记录并盖章。
3、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各级培训工作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应督促其接受培训;因特殊情况未完成规定培训时间要求的会计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延续一个年度进行,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培训时间的完成。

天津市财政局
200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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