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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
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搜集等,都以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为依据。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二、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三、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会计分期的目的,在于通过会计期间的划分,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制度规定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因此,就应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以上原则,就应当在会计核算时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工作应当正确运用会计原则和方法,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经受验证,以核实其是否真实。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其账面价值已经不能反映其未来可收回金额,企业就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
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然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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